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蘋果公司的優勢

來源

( 12 月 1 日 2009 年)
作者:Kirtimaya Varma,總編輯,EDN Asia
每當筆者想到設計時,腦海中浮現的第一家公司就是蘋果公司;而對網際網路,則想到的是谷歌。蘋果與谷歌兩家公司的競爭,讓谷歌的執行長Eric Schmidt辭去在蘋果董事會中的職務,它們哪家公司較具有優勢?筆者將從設計與網際網路的角度來探討此一問題。

我不知道是為什麼,兩家公司在經過這麼長的時間之後才發現彼此是競爭對手而不是合作者。蘋果公司於2007年1月推出了它的搖錢樹iPhone。谷歌在 2007年11月跟進推出了自己的智慧型手機平台Android。蘋果在2007年6月推出了一款適用於Windows OS的瀏覽器。而谷歌隨之在2008年9月推出了用於Windows的Chrome瀏覽器。蘋果已將其硬體與OS X作業系統緊密地結合在一起。而谷歌也跟著推出了自己的Chrome OS,它類似蘋果的OS X,以一種開放原始碼的Unix衍生產品來撰寫的,在X86和ARM處理器上運行,並針對網頁而優化了。

概念起源
這些只是谷歌追隨蘋果的幾個實例。蘋果的軟、硬體設計者已不斷而持續地推出各種傑出的設計。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蘋果永遠是勝利者。例如,PC上的大部分功能都是由蘋果設計者先在Macintosh中實現的,包括GUI,但PC卻把Macintosh甩在身後。我不敢說微軟或谷歌是否抄襲了蘋果。事實上,Mac上的很多“ 第一”都出現在早先的Xerox PARC的PC Alto上。Xerox沒有看到Alto的市場潛力,但Jobs在Alto的很多軟硬體設計中看到了其潛藏的商業機會。版權並不限制概念,但管概念的表述。設計者也許能從任何地方獲得某一概念。關鍵是實現概念的獨創性。那些最成功的公司不僅擁有原始的概念,而且能以新穎的方式實現自己的概念或設計構想,並成功地將它們上市。

從設計潛能的角度看,我認為蘋果與谷歌有很大的差異。谷歌提供免費的網際網路搜尋服務,並藉由廣告銷售而獲利,這幾乎占了谷歌營收中的98%。設計並不是谷歌的決定性能力,而網際網路行銷才是。蘋果的賺錢方式是藉由賣出設計漂亮的產品。設計是蘋果的決定性能力,而行銷則不是。iPhone雖然沒有任何非凡的廣告攻勢,但仍成為有史以來最成功的產品之一。

我對蘋果公司能夠進入新的設計領域並獲得成功並不感到驚訝。十年前,蘋果公司還被認為是一家電腦製造商,以Macintosh而聞名。後來蘋果推出了iTune,並形成音樂軟體市場上一股全球性的力量。它在2001年10月推出了iPod,並成為一種擁有優勢的視頻播放器。2007年它又推出了iPhone,它結合了iPod、平板電腦和手機的功能,提供多媒體、網際網路瀏覽和連網能力。所有這些產品都是設計上不平凡的成就,使蘋果擺脫了由Mac所造成的刻板印象。

偉大的設計
與之相比,谷歌在其原有業務以外的領域並未有所突破。它在三個關鍵領域與蘋果競爭:網際網路、行動設備和作業系統。在網際網路領域,谷歌的領導地位堅不可摧,但在其他兩個領域則沒有顯著的優勢。這並不是說,從市場角度看谷歌的重要性低於蘋果。在撰寫本文時,兩家公司的市值相同,均為1500億美元(2009年9月初數字)。谷歌成立至今的歷史要短於蘋果,因此它的發展速度顯然更快。我想說的是,雖然兩家公司是競爭對手,但他們的增長來自於不同的方向。谷歌是網際網路廣告,而蘋果則源於偉大的設計,而這就是它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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